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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编辑:纪委     发布时间:2014-04-22    浏览:3559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省高院工委《关于高等学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机制、工作格局,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组织的责任

第一条  院党委、院行政的责任

(一) 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院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决定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 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四) 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 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二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的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对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协助院党委、行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全院党员及院内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干部的处分;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配合上级纪委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招聘、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

(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处室、二级院部党总支、党支部责任

(一)贯彻执行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和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将情况报告院党委、纪委;

(三)按规定做好“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传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传达党员的申诉,配合院纪委监察室做好本单位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本单位党员、教职员工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教育。

第四条  职能部门及其他院属单位的职责

(一)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由院纪委牵头,宣传部协助;宣传工作由院党委宣传部牵头,院纪委协助;

(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及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院纪委协助;

(三)党风廉政机制建设,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协助。机关各职能、业务部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四)受理转达群众举报,并配合协助院纪委、监察室查处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

二、党政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委员和党群部门一把手及处室、二级院部党总支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院长助理和处室、二级院部行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的一把手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分管科室的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三、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优、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党办、院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办法和措施,联席会议由纪委牵头。

四、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组织处理;

(五) 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责任人,有下列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学院党委行政视其情节按第十三条的方式处理。

(一) 对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 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也不及时向上级报告、反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对已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瞒报、压报或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 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 对责任范围内人员在党风廉政教育方面放松教育,要求不严,以致造成犯严重错误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六)在责任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对学院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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