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湘人发【2000】143号等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进行继续教育的情况要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或继续教育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也不得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请所有获得初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的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政策咨询电话:58524324。 湘潭市职改办 2016年5月20日 |